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