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施工便道、围堰、施工废弃物及其他阻水障碍物。

工程设施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