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岸线的利用、占用,应当符合岸线保护、行洪、输水和工程安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道水域岸线。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