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