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章 社员第二十一条有效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