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章 社员第二十条有效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