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章 社员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