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绿化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绿化计划应当包括绿化区域、绿地面积、绿化设计、绿化植物选择、绿化工程招标等内容,并规定上一年度栽种未成活树木的补植数量和地点。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