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绿化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绿化计划应当包括绿化区域、绿地面积、绿化设计、绿化植物选择、绿化工程招标等内容,并规定上一年度栽种未成活树木的补植数量和地点。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