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