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线管理。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