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革命旧址空间特征保护工作:禁止从事采矿、挖石、取土及移山造地等可能破坏革命旧址周边山形水系的活动;(二)防止山体滑坡对位于黄土梁峁上革命旧址的破坏;(三)严格控制战争遗址保护区划内的生产活动类型,防止对革命旧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破坏;(四)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