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区建筑类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密度应当控制在15%以下,田野遗址类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密度应当控制在5%以下;

(二)与建筑类革命旧址相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居窑洞类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4米(一层)以内,两坡顶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6米(一层)以内;

(三)田野遗址类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避免因地面和高程变化对革命旧址历史风貌的影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