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革命旧址环境整治工作:
(一)对革命旧址分布密集的中心老城区,应当采取疏解人口密度和建设密度、控制建筑高度、缓解交通和环境压力等措施,有效保护历史风貌和视觉景观效果;
(二)城区内占用革命旧址或者建设在保护范围内革命旧址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银行、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
(三)对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革命旧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四)老城区内与革命旧址保护和红色旅游发展无关的城市功能逐步向城市新区等迁移,以恢复、整治、提升与革命旧址关联的周边环境,塑造圣地整体形象;
(五)逐步拆除山体上乱建的不符合城市景观、遮蔽革命旧址本体的平房、瓦房、简易房等建筑,保留土窑洞、历史建筑、文保单位及不影响革命旧址历史风貌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对强弱电、给排水管网等进行统一治理,清理不必要的基础设施;
(七)改善通往革命旧址的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县域之间便捷的旅游道路网;
(八)对位于城郊、乡村中的革命旧址,及时清除后期违规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九)位于丘陵沟壑区,沟谷切割、地形破碎、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的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率至少达到30%以上;
(十)禁止在革命旧址参观场所及周边从事乞讨卖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等活动;
(十一)纪念馆、展览馆、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配套设施的风格、色调、体量、高度、地理位置等不得影响革命旧址的历史风貌;
(十二)禁止砍伐、迁移承载重要革命历史信息、具有标识性的树木。必要的绿化项目应当有助于再现历史景观或者突出环境氛围,与原生环境相协调;
(十三)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