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应当立即退还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