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