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应当立即退还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