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十三条有效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三)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四)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要求。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