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二)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和其他声响;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六)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等活动,应当选择合适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要求。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