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十一条有效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三)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开展助学、赈灾、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四)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