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拥军优属等活动,营造爱护红色文化遗存、尊崇革命英雄人物、传承红色基因的社会氛围,弘扬“坚贞忠诚、牺牲奉献、一心为民、永跟党走”的大别山精神。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