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相关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