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