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公共停车场和广场以及道路园林绿化施工、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城乡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收集清运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