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等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