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