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