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