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