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