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对投诉、举报拖延、推诿、拒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不转交有管辖权部门处理的;

(三)故意包庇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披露投诉人、举报人个人信息,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