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或者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