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