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