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土方、预拌混凝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