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在施工现场采用干式方法切割装饰块件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违反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未进行清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