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