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其他区域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