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公布处置措施、进度与结果。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直接转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置,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