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农田开垦、耕地平整等活动或者使用非道路移动农业机械,应当采取保护性耕作方式,防治农业生产扬尘。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和支持对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