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木料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