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一)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四)密封式罐车应当安装防止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