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干散货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对生产、运输和堆放物料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配备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

(七)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