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城市建成区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属于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属于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属于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属于闲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裸露地面,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