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市绿化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