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区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实行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洗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洗刷方式;(三)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治扬尘。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