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区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

(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实行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洗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洗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治扬尘。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