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垃圾、建筑土方、预拌混凝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场地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场地与道路搭接段应当进行硬化;(二)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应当进行清洗,运输过程应当采取密闭防尘遮盖,防止物料遗撒;(三)运输车辆按照规定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装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