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的,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实施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或者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场地和路面基层的清扫应当进行洒水防尘或者使用清洗车冲刷,道路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和管线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