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