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土石方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遮盖、围挡、洒水等防尘措施,缩短土方裸露时间,当天不能回填或者清运的土方应当进行覆盖;对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

(二)城市建成区土石方工程作业期间,应当在作业区域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天;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且与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