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单位应当在围挡外粘贴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地面应当实行硬地化管理,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